几月前,家住山东省的李菁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随旅行团游玩途中,因司机遇路障处置不当造成大巴车侧翻,致多名乘客受伤。伤愈后,当李菁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推脱:组团社称,大巴车不是他们的;地接社称,我们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客运公司称,我们是在旅游过程中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这种情况,李菁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客运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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