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起诉赡养费的案件。
原告朱某某现年61岁,日常单独生活,体弱多病,需常年服药,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仅依靠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400元及高龄补贴150元,经济困难。其生育有两个子女,日常生活多由儿子照顾,女儿米某基本不管不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米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庭审中,被告米某表示肯定会给原告赡养费,由于被告身体不好,这些年一直在治病,花销较大,目前没有工作,家里只能靠丈夫一个人承担,同时还有两个孩子要养,考虑到现实困难,请求法庭酌情考虑。法官认为,原告已达法定赡养年龄,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数额问题,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百善孝为先。父母为养育子女倾尽心血,子女在父母年老时,应当做到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若因赡养原因对簿公堂,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影响了亲情的存续。 赵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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