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7日,青岛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原来的最多降低25%调整到只降低5%,临时异地就医人员的报销比例有提高。
临时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不影响参保地就医及医保待遇。
长期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用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用,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
跨省急诊抢救视同备案。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另外,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调整异地备案有效期。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
截至目前,青岛市376家定点医院全部开通跨省住院业务,跨省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开通家数列全省第一,系统结算畅通率达到100%。
(记者 崔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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