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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女儿去世后翁婿“闹崩” 起诉解除20年前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判令解除

  女儿去世后,岳父不满女婿对自己的态度,起诉要求解除20多前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并要求女婿返还自己当初给其的12万元拆迁款,他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赠赡养协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解除协议并酌定女婿返还2万元的一审判决结果。

  签订《赡养协议书》,后给予12万元拆迁款

  张伟与李萍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芳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两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女婿王刚在婚前与张伟夫妻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王刚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芳与王刚所有。双方还约定,王刚、张芳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这份协议经公证生效。

  婚后,王刚夫妻虽未与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照料两位老人。2004年,张伟名下的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刚夫妻。

  双方“闹崩”,岳父状告女婿返还拆迁款

  2016年,李萍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的事,张伟和王刚发生争吵,逐渐产生了隔阂。2017年李萍去世,王刚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伟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而张伟对女婿也越发不满。2019年,张芳因病去世。没有了对妻子的顾虑,王刚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

  张伟心寒之余,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由王刚返还拆迁款12万元。

  法庭上,王刚承认张伟的确给付过12万元拆迁款。但他同时辩称,两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其还为老人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物资。两位老人长期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远远超过了12万元。

  判决:支持解除协议,酌定女婿返还2万元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刚作为张伟的女婿,其与张伟夫妻签订《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伟提出解除协议,王刚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刚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刚返还张伟拆迁补偿款2万元。

  法官说法

  在保护老年人权益基础上作出判决

  “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本案中,张伟与女婿王刚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之间不能谅解,最终导致张伟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在此情况下,如单纯从解决张伟“老有所养”的问题出发,可以勉强维持双方的协议关系,但无法给老人带来“老有所乐”。

  因此,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法院在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解除了这份20多年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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