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被介绍到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一对老人。去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高烧,自行用药无果。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华阿姨家属认为,雇主黎某一方和护工平台都未及时施救,导致李阿姨死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平台及黎某均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为什么不让平台和雇主来担责?
从法律上讲,这份判决言之有理。互联网护工平台,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方。华阿姨到黎某家里做保姆,是护工平台“介绍”去而并非“派过去”,也说明了平台的实际性质。华阿姨工作内容和过程受到黎某指挥,报酬也由黎某直接支付,所以华阿姨和黎某双方才构成劳务关系。
而且,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不光是看损害后果,也要看是否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个案而言,华阿姨照顾两个老人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华阿姨告知发烧后,雇主一家及时让她去休息,病情比较严重的时候也拨打了120电话,并没有延误治疗,尽到了提醒、及时救助等义务。
华阿姨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将雇主责任无限放大。基于公平的原则,雇主自愿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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