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七旬老人的离婚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大爷是快50岁时才认识姜阿姨的,两人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王大爷和姜阿姨婚前各自育有子女。2012年,姜阿姨被女儿接去省外居住,之后便再也没有回柯城老家。为此,王大爷认为姜阿姨实际已经将他抛弃。不但要求姜阿姨返还自己给出的12900元,还要求赔偿12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平时连吃他一只鸡都要付钱给他,这12900元是结婚20多年他给过我仅有的钱。”姜阿姨说道。不愿跟王大爷过多纠缠,姜阿姨最终同意离婚。
法官说法——
柯城法院审理认为,“青春损失费”是指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一方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是一种民间语言,在法律条文中从未出现过。从法律层面来看,“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大爷与姜阿姨离婚,由姜阿姨支付王大爷经济补偿款12900元,驳回王大爷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请求。 陈贞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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