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约定各自负担父或母一方的生老病死。母亲去世后,已经完成“约定”义务的哥哥,是否应继续履行赡养年迈父亲的义务?
浙江余姚的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陈大和陈二(均为化名)。自2019年起,陈大爷一直卧病在床。陈大爷曾多次向两个儿子提出支付赡养费的问题,但兄弟俩却对父亲的赡养费分担问题争执不下。无奈之下,陈大爷将两个儿子起诉至余姚法院。
庭审中,陈大表示拒绝支付父亲的赡养费,理由是30多年前陈大爷夫妇曾与两个儿子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约定由陈大负责赡养母亲,陈二负责赡养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按照协议赡养母亲,直到母亲离世。陈大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赡养义务,父亲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弟弟陈二一人承担。
法院认为,陈大不能因已按约履行《永立分书》以免除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年龄、当地的生活水平及陈大已依约履行《永立分书》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陈大、陈二按40%、60%的比例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也就是说,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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