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9月20日讯 为全面加强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近日,青岛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关于加强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切实推动镇(街道)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指导意见》要求,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方可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通告”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达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镇(街道)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充分发挥法治督察考核作用,将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以督察考核为抓手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徐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