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3日讯 为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市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10月2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完善组织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市、区(市)红十字会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并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条例》中还纳入我市红十字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及周边国家红十字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充分体现青岛特色。《条例》还规定,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明确基层组织主要承担发展会员与志愿者、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等职责,切实打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在支持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工作;明确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宣传等公益活动时,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予以支持,鼓励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在激励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制定并落实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明确将符合条件的非血缘造血干细胞成功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同时,为鼓励社会救助行为,规定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护、应急救援志愿者应纳入社会公益表彰范围。
在推进透明度建设方面,《条例》要求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
(青岛晚报/观海新闻/掌上青岛记者 陈小川 通讯员 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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