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意外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真的会像保险公司推销时所描述的那样“保险”呢?在第10个“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来临之际,崂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拒赔案,以案释法,促进保险行业规范经营,指引社会公众谨慎按需投保。
手术两年前买了“大病险”
2016年,王女士投保一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2018年7月,王女士因病入院被诊断为“脑动脉瘤、蛛网膜下出血”。住院期间,王女士进行了脑动脉瘤介入栓塞治疗,术前造影诊断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出院后的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因不存在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责任的损失”为由拒绝理赔。于是,王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13万元。
“开颅不开颅”成是否理赔关键点
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第29条约定“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条款中以加黑字体提示投保人动脉瘤栓塞手术不包含在保障范围,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女士进行的手术是动脉瘤栓塞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因此,不应赔偿。
法院: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治疗方式
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患疾病及所做手术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应赔偿之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其所患疾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次,保险条款中限制只有“开颅手术”才能获得理赔,此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应当向投保人尽到足够的说明义务,但被告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最后只有“开颅手术”才能获得理赔,不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患病时得到经济保障。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原告在罹患疾病时有权选择更先进、更科学、手术风险更少的治疗方式,而不是为了获得理赔去选择开颅手术,遭受更多痛苦。综上所述,被告公司应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进行理赔。应当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3000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建议:
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别签确认函
针对类似案件,崂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刘思宏法官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其次,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各项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及时说明,充分解释。此外,要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首席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范天梦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