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他人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参与单位技术研发、依托单位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自己企业的名义申请为专利,专利权归谁?近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一起案例,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
2020年,奥某公司开展“开缝衬套”“衬套”技术领域研发并取得技术成果。盛某某时任奥某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主持并参与了上述技术研发工作。2023年,安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衬套自动压边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安某公司,发明人为盛某某。奥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盛某某在奥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奥某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某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衬套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了研发并形成了技术成果,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具有相关性,盛某某作为奥某公司的研发人员,利用奥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发,接触、控制、获取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信息,涉案专利与盛某某参与的奥某公司本职工作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安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未能提交研发涉案专利或技术来源相关证据,亦未对将盛某某列为发明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系盛某某在奥某公司任职期间,执行奥某公司的任务、利用奥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属奥某公司所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本案系依法认定高端制造业科技成果权属,加强创新主体权益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及认定标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效遏制了企业员工将核心研发成果不当外流的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法官建议,科创企业要完善技术创新全流程管理制度,健全研发立项、实验数据、技术文档留存归档流程;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细化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归属条款,从源头有效防范核心技术成果被抢注的法律风险。科研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恪守科研诚信,不得擅自将依托原单位技术条件形成的职务发明,私自提交专利申请或者向第三方转移技术成果,坚守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与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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