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先生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赵先生实际出资100万元,对应股权比例为20%。赵先生委托朋友王某代持该股权,将股权登记至王某名下。现赵先生发现王某在数日前将其代持的20%股权擅自转让给了他人,股权受让人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并且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王某作为名义股东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此情况下,赵先生能否追回股权?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作出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即若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按法律规定完成变更登记的,则转让有效,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股权。因此,若名义股东王某转让股权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情形,则实际出资人赵先生无法要求返还股权,赵先生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处分股权造成的损失。
李秋航提醒,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灵活的投资安排,在特定情境下能够满足隐名股东的多样化需求,然而,其背后也潜藏着各种法律风险。建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通过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束,尽量避免因股权代持而引发的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