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甲公司名下设有一全资子公司,在甲公司进行分红时,股东张某对甲公司的收入、利润等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并未如实告知全资子公司的收入情况,要求查阅该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而甲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张某是母公司的股东而非子公司的股东,无权查阅子公司的资料。那么,母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呢?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四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同时对于股东查阅上述材料的流程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中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这说明股东不仅可以对公司行使知情权,还可以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因此,张某作为母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李秋航提醒,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扩展仅仅限于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并不包括非全资的子公司,而无论是对于母公司还是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均应采取合法的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公司不予配合,则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维权。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