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方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青岛市四方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1995年9月8日,贵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青崂土合字[1995]第23号,以下简称合同),因贵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局将行使合同解除权,具体事宜如下:
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232.50元人民币,总额为5315000元人民币,共分三期交付,第一期应于1995年1月10日交付1627000元,第二期应于1995年9月10日交付2000000元,第三期应于1995年11月10日交付1688000元。截至该通知发出之日,贵公司已支付土地出让金2157500元,剩余3157500元仍未支付。已支付的2157500元中,除1627500元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外,530000元存在迟延支付情况。已然构成根本违约。
2024年12月10日行政案件[(2024)鲁0202行初303号]庭审过程中,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已明确表示只同意支付不超过本金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如果乙方(贵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5‰缴纳滞纳金(自2006年12月25日起,按1‰计算),逾期6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我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以及合同约定,我局现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特告知贵公司听证权利,贵公司可自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3月14日我局向贵公司邮寄送达告知书无果,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合同事先告知书》,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2-88977192
单位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20号
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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