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蔺君妍 王凯
本报2月21日讯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近日联合印发《青岛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为。《办法》将于今年4月30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经营主体登记愈发快捷便利,登记代理中介在服务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办法》明确,代理人应使用代理人服务管理系统主动申报代理身份,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此,登记机关开通上线了“登记注册代理人服务管理系统”,汇总代理人主体信息、代理从业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并对代理人实行动态实名管理。
在服务准则方面,《办法》明确,经营代理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原则上应包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条目,并需按照有关管理规范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明确代理人应履行主动明示身份、认真核对委托人信息、勤勉尽责等服务规范,倡导代理人不得教唆或协助提供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欺诈胁迫等禁止行为,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划定“红线”。
此外,《办法》还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的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鼓励建立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组织,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充分发挥政企桥梁纽带作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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