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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是否担责债务?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通过案例作出解析

  近日,当事人张某、李某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甲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股东为张某、李某。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张某、李某便将公司注销但未进行清算,他们是否还需承担公司注销前的债务?

  对于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应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李连梁作出解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李某作为甲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李秋航提醒,面对公司债务,有一些股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将公司注销,拿到行政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就能逃避责任。实际上,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将可能面临被公司债权人追责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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