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崂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另一起案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证明妨碍诉讼行为,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通过法官寄语倡导诚信诉讼,既顺利化解矛盾纠纷,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证明、妨碍民事诉讼的否定态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中,原告孙某认为,被告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庄某在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系被告甲公司员工)的离婚诉讼中,出具虚假的《居住证明》,证明李某在2020年10月中下旬至2020年11月、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孙某认为甲公司及庄某明知李某未在公司宿舍居住,却出具不实证明,给原告孙某的精神和生活造成巨大困扰,侵犯了其名誉权,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甲公司及庄某辩称:在上述案件中,孙某在2021年10月8日要求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也属不实证明,已被居委会撤销,因此孙某起诉属于滥诉行为,甲公司及庄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主张上述居住证明导致其精神及生活受到极大压力,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另外,孙某对自己主张的财产损失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综上,孙某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对其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尽管在本案中,原、被告并无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但考虑到双方的前述虚假证明行为,及后续可能产生的问题,法官就本案撰写了法官寄语:“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信诉讼既要求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也意味着诉讼活动中不应有滥用诉权、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上述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诉讼,而且严重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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