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未为李为余等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住金改正字[2022]17第19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住金改正字[2022]17第2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住金改正字[2022]17第2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住金改正字[2022]17第23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住金改正字[2022]17第23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住金改正字[2022]17第245号),责令你单位依法办理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4日内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给予行政处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