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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解读“计生条例”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郭菁荔

  本报11月10日讯  针对近期群众关心的育儿假、老人护理假等相关假期问题,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今天给出回复。据悉,符合法律和相关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陪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新实行的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据介绍,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老人护理假是比较引人关注的新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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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要闻04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2022-11-11 2 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