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打印遗嘱”的张女士将丈夫赵某生前与其前妻所育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却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女士所持关于房屋继承的“打印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件回顾
张女士和赵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系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育有三子二女。2004年末,赵某取得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的产权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00.9平方米),该房屋登记为赵某单独所有。2018年10月初,赵某因病住院期间,张女士自行前往该医院附近的打印社打印《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记载:“我(赵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号×单元×楼×号。等我百年后,我那份房产送给老伴张××(张女士)所有。特此说明。”同年10月22日,赵某的邻居王某、袁某、郑某前往医院探望。其间,赵某在上述《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时间。王某、袁某、郑某亦分别作为见证人签名、签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注明时间。2018年12月,赵某因病死亡。
张女士将各继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赵某的遗嘱,单独继承案涉房屋。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供的案涉遗嘱(《情况说明》)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但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该遗嘱应属无效,故案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而不能由张女士单独继承。
法律解析
“打印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应适用法律关于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本案中,张女士所持遗嘱(《情况说明》)系其自行到打印社打印形成,遗嘱人赵某、见证人均不在场,即其形成过程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须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故该遗嘱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系属无效遗嘱,案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韩宇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