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退休年龄认定及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时年58岁的孙某于2023年3月1日入职北京顺义某农场,担任保洁岗位。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2025年3月25日,孙某接到公司通知,表示孙某无需再来上班,工资按3月满勤发放。
孙某认为,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2025年3月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农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考虑到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60岁还差一个月,为保障孙某顺利退休,决定为其延长一个月,即2025年3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该举动并非是要与孙某续签劳动关系,而是为了保障孙某权益最大化的福利性待遇。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农场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农场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农场所谓“延长一个月作为福利安排”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继续存在。孙某在2025年2月28日后继续上班,已体现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
法院判决农场向孙某支付赔偿金19480.85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需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严格规范用工行为。顺义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标准,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设定或变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满六十岁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 宗合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