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跨度近六年的冒领企业养老金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7日,邓某某(2021年7月死亡)为继续领取亡妻卢某葵(2014年6月死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被告人卢某芬(卢某葵的胞妹)到横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现横州市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让卢某芬冒充卢某葵的身份完成卢某葵企业养老身份认证系统的首次人脸建模。2016年至2020年间,邓某某每年将卢某芬带到网吧或者使用手机操作人脸识别完成卢某葵企业养老身份系统认证。2015年7月至2021年1月间,横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现横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放卢某葵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共计138036.40元,该款全部由邓某某用于其个人使用。
案发后,卢某芬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最终,被告人卢某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恶意骗取、冒领或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国家赋予的法定责任,也是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法定权益。但已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失踪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形,本人及家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分中心如实申报,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养老待遇,这种冒领养老金“钻空子”的行为,看似坐收“渔利”,实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