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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老人主张39万“带孙费”为何被驳回

  基本案情

  小静与小黄恋爱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间,小静母亲刘女士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负责照顾孩子。2019年,小静、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一段时间随小静生活,一段时间随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小静生活期间,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2024年,刘女士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黄、小静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的劳务费3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湖北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

  在本案中,刘女士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非“无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刘女士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的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此,依法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是否支持“带孙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劳务补偿金,或者父母具备抚养能力而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带孙费”作出一定支持。

  法律并非万能解药,亲情需要双向滋养。如今年轻人生活压力大,每天忙碌奔波,老人帮忙照顾小孩比较普遍。代际互助虽是家庭传统伦理,但老人照顾孩子、整理家务、采购日用品等,确实承受着不小的负担。老人出于对子女的爱,愿意牺牲时间与自由,子女理应体恤和感恩,积极分担家庭任务,多关心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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