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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下班路上接外孙遭遇交通事故,为何算工伤

  53岁的胡女士是天津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平时她下班后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胡女士下班后接上外孙,在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

  经检查,交通事故导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头皮擦伤。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根据胡女士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蓟州法院一审认为: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胡女士在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超越了下班回家的终点,也不是上下班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胡女士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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