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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31880元、124164元、116736元,烈属为每人每年4185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4956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1968元。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山东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821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山东省还提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和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董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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