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停在路面停车场的车辆被高楼上扔下的酒瓶砸中,车辆被损坏,但未能找到肇事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4月22日8时许,秦某停放在该小区的小轿车被高空抛掷的酒瓶砸中,致使车顶凹陷损坏,车前挡风玻璃也被砸碎。秦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提出需要查看监控,但由于物业公司在这一区域未安装监控,未查出扔酒瓶的住户。
7月,某物业公司在路面停车场设置公告牌,上面载明:路面停车实行“先到先停”的原则,如出现擦挂、损坏等均自行承担。事后,秦某多次找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秦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过路费、汽油费和误工费共计5774元。
物业公司辩称,秦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并且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尽到了宣传、警示和提醒义务,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秦某的车辆受损是因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某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疏漏共同造成的,属于一果多因,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某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中的风险预防、过错程度、责任性质、停车的“无偿性”“服务性”等因素后,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秦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王锡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