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61岁的汪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进行打井工作时骨折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结束治疗后,汪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因其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确认主体未予受理。汪某某不服,遂起诉至四川崇州市法院法院。
崇州市法院经查明,汪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支付汪某某各项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费用共计6万元。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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