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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怠于赡养老人 继子获赠房产被撤销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赵大叔的孩子小赵已经成年。马阿姨没和赵大叔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子女,于是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小赵签订了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但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钱,小赵欣然接受了这份礼物。

  几年后,赵大叔去世,马阿姨也因严重心脏病卧床不起,小赵和媳妇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还带走了她的个人证件,让马阿姨连看病都成了困难。无奈之下,马阿姨将小赵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小赵的房屋赠与。

  小赵认为,对马阿姨没有赡养义务,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小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马阿姨将房子无偿赠与小赵,可以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法院遂依法支持了马阿姨的诉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阿姨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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