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小王结婚后,母亲梁女士转账20万元给她。小王离婚后,梁女士起诉女儿和前女婿赵先生,要求偿还借款,而赵先生却认为这20万元系嫁妆,属于赠与,不需要偿还。近日,重庆市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王与赵先生于202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21年两人离婚。2020年5月17日,梁女士向女儿转账20万元,且女儿向母亲梁女士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为组建新家庭向梁女士借款20万元。小王和赵先生离婚后,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
小王认可其母亲的诉讼请求,20万元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由自己与赵先生共同承担。赵先生则辩称,该20万元系梁女士给予女儿和女婿的嫁妆,系梁女士对小王和赵先生用作创业资金的赠与行为,后该款项用于购买基金、生活开支等,其对借条不知情,也不在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女士向女儿小王汇款时,其与小王和赵先生系母亲与女儿、女婿的特殊关系,在无证据证明梁女士向小王转账系赠与的情况下,小王向梁女士出具借条,双方具备借款的合意及款项的出借两个要件,故法院认为,小王与梁女士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即便离婚了,前女婿赵先生仍需要偿还。遂判决小王和赵先生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向子女赠与款项用于组建家庭及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第一种,共同签字、共同认可;第二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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