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当丧偶儿媳扶养了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遗产呢?
基本案情
老人孟某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孟,二儿子2019年去世,二儿子去世之后老人一直和二儿媳生活在同一院落,直至2022年老人去世。
老人孟某去世之后,孙子小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庭审过程中,二儿媳提交证据证明,自从老人的二儿子去世以后,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公共同居住,不仅悉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老人住院时也对其进行护理,甚至借款5万余元给老人看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大儿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结合在案证据,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照顾、陪护,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扶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官提示
民法典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参与继承以及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参与继承的规定,打破了基于血缘关系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惯例,鼓励更多的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使老人能安度晚年,既立足于中国老龄化的基本国情,又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情理与法理融合,真正的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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