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的张某与孙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成直角,张某家位于孙某家里侧,张某进户时需从孙某房屋门前经过。2023年的一天,张某发现邻居家把门锁换了,新安装的门锁上带有摄像头。张某认为,孙某未经其同意就安装了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邻居孙某拆除智能门锁。
对此,邻居孙某辩称,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是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其主观上没有偷窥、侵犯邻居家隐私的想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孙某家房屋电子门锁上的摄像头虽未直接拍摄邻居张某家,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孙某安装的带摄像头的电子锁记录和存储了邻居家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邻居家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
法院终审认定,孙某安装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房屋入户门上的摄像头拆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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