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4月17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发起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301调查。
301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1794年,当时的美国国会授权总统华盛顿,对于不公平、歧视美国商品的外国,由其决定实施禁运以及进口限制。1892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可了国会的此项授权,从此奠定了美国总统在不公平贸易问题上有权采取单方行动的法律基础。
1934年,国会将宪法赋予自己的征税权“授权”给总统行使,成为了现今301条款运行模式的法律渊源。《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条在301条款进程史上具有特殊意义。它授权美国总统可以自由裁量,有权中止与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这是美国贸易法首创的“报复条款”,301条款的制裁构想即源自于此。
到了1974年,美国国会撤销了《贸易扩展法》的第252条,代之以《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这也是其被称为“301条款”或“301调查”的缘由。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授权总统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美国总统可以采取单方报复行动。方法是限制或扣留该贸易对手国与美国现行贸易协定中的“预期利益”,或者对该国的货物征收额外关税或附加进口限制。
后来通过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等不断进行强化这一条款。特别是1988年这一次,大幅扩展了301条款的范畴,创造出了301条款的两个衍生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将301条款的调查权正式转移给美国贸易代表,对“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作出明确列举,并给301条款调查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从结构上建立了两种针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类型:一种是“强制性”措施,另一种是“可裁量”的措施。301条款自此建立了完善的体系。 陈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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