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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从本期开始,我们陆续刊登典型案例,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

  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其居住的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一楼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某日凌晨,护理员巡视时发现潘某某异常,遂将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潘某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后去世。

  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起诉,请求某养老院和某浴室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理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整改,亦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值得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警醒,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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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说法A08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6 2 2024年02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