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靖江法院审结了一起退休职工谎报年龄再就业受伤的案件。据法院查明,李秋出生于1967年,2021年11月与靖江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冲压工作。依据李秋向公司提供的身份信息,其出生于1979年,比实际年龄小了12岁。2022年,李秋在冲压车间工作时发生意外受伤。治疗过程中,公司支付医疗费20795.27元,住院伙食补助1866.48元,预支给李秋56000元。此后,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李秋将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吕华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4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秋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入职,虽与事故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其过了退休年龄,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与李秋在提供劳务中所受的伤害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对于李秋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为43万余元,判决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 邱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