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有权继承公婆名下房屋吗?近日,重庆市开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独自赡养婆婆 因遗产引诉讼
周某与陈老太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周某甲和周某乙。李女士和周某甲是夫妻,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周某乙远嫁安徽后少有机会回乡探望父母。2015年周某去世,2017年周某甲也突发疾病死亡。想到年迈的婆母无人照顾,两个子女也尚未成年立家,李女士没有选择再嫁独自撑起家庭重担。
周某与陈老太早年在老家修建了一栋房屋,并于2011年领取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周某。李女士夫妻携子女与公婆共同居住多年。李女士与丈夫周某甲名下并无房产,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陈老太及周某乙认为李女士与公婆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双方为继承事宜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尽了赡养义务 继承权受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公婆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李女士自结婚后便与丈夫共同赡养、照料老人,为公公养老送终,丈夫去世后李女士更是独自一人承担起照顾婆婆、养育子女的重担,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使得公婆生活上得到了照顾、精神上得到了宽慰,家庭氛围和谐、融洽。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女士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关遗产。此外,周某甲作为继承人之一并未放弃继承,在其死亡后李女士及其子女作为周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周某甲应当继承的周某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已经尽到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其主张继承房屋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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