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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本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24410元、118250元、11225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0740元。

  通知明确,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董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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