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
养老机构为入住人员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包括保管入住人员的钱财,既满足了入住人员的生活需求,又提高了养老机构的服务品位,是很值得提倡的。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这实际上是养老机构与入住人员之间又形成了或者说附加了一项专项的服务合同,准确地说就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养老机构既然承担了此项无偿保管义务,那就要保管好入住人员的钱财,除了在存入钱财的时候要有录制小视频、见证人这些保护措施以外,最好再给每一个寄存人建立一个台账,寄存人每次取用也都要签字,这样就保证了账目清晰。(作者系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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