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标”,女儿们不想赡养
刘某及其丈夫罗某,育有三女一子,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及罗某丁。罗某于2020年10月24日去世,现在只有84岁的刘某一人生活,因刘某身体不好需要陪护。鉴于之前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对刘某及罗某的态度,及罗某住院期间子女不管不问的情形,刘某要求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尽赡养义务,但不要求他们近身照顾,请求判令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每月支付刘某赡养费1200元(该费用包括生活费、护工费,不包括医疗费,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诉讼费由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承担。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辩称:姊妹三人尽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父母却在房产、养老问题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将房产按传统传给儿子,养老却按法律让子女均摊。罗某丁分得了房子,理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判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刘某生活费及护理费8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会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但是也有不少子女在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时,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有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为由相互推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既不允许拒绝,也不允许附加条件,更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都无权干涉。即便子女从情理上感觉父母偏心、财产分配不公,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