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有了“冷静期”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青岛晚报 2025年03月15日 陈小川

  本报3月14日讯  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这既赋予了消费者的“冷静期”,又维护了市场公平。

  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敏表示,预付式消费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费消费模式的提前预付性质、金额高、消费期限长的特征,导致消费者的风险突出。根据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容美发、运动健身、儿童乐园、教育培训行业是预付费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李慧敏表示,该司法解释出台旨在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李慧敏表示,该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这意味着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悔,而不需要向商家解释原因。司法解释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况。如果消费者之前已经享受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就不能再要求退款。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利息支付规则。如果退款责任在商家,则需要向消费者支付利息。

  司法解释还明确保护消费者有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明确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李慧敏表示,消费者在签订相关消费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轻信口头承诺; 付款后保留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在七日内及时行使退款权,如遇商家拒绝,可向消协或法院投诉,并主张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建议经营者规范合同条款,避免“付款即不退”等霸王条款;细化服务规则,明确哪些情况不能退款,以防消费者恶意退单; 完善消费记录,保留付款及服务使用证据,减少法律风险。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