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蔺君妍
本报1月6日讯 《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发挥公共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服务高水平数字青岛建设。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聚焦加强公共数据目录管理,要求公共数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同时,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明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收集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汇聚,提高数据质量。
畅通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办法》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经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加强供需对接,对共享公共数据无法满足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提交公共数据需求清单或者提出数据比对、核查需求,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对开放类型、开放清单、开放方式等进行规范。
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其有序流动有助于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办法》明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核验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在农业、工业、教育、医疗、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发利用,创新监管和服务模式,推动公共管理和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支持依法利用公共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拓展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提升公共数据产业化水平;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活动;鼓励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此外,《办法》坚持权责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结合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扎实做好数据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