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5年12月9日查获的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等单位、王家富等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涉案货物(见青缉扣字[2015]549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经法院判决认定为走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没收。请有关权利人于2023年8月8日前到青岛海关缉私局主张权利,逾期我局将依法予以没收。
联系人:聂警官,联系电话:0532-83072323。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