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本报4月28日讯 28日下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解读条例,并答记者问。
据张桂芹介绍,原有的《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于2000年制定。但随着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相继出台、修订以及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原有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形势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力求通过法治方式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引导教育督导依法科学有效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41条,就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明确教育评估监测事项、缩短专项督导周期、加强督导问责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夯实教育督导人才基础。《条例》明确了督学配备比例和任职时间,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规定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进一步规范督学履职行为,明确了督学履职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细化了督学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对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的管理和履职保障作出了规定。
完善督导实施机制,确保工作运转规范高效。《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教育评估监测的内容和事项,在方式上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相关评估监测工作。规范教育督导实施程序,对教育督导实施措施、教育督导实施重点环节、被督导单位限期整改和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监督与指导并重,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督导单位发展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指导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
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提升教育督导工作实效。《条例》强化督导结果的参考作用,明确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报告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配置教育资源的重要参考。增强督导结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联动,明确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督导结果共享。
加大督导问责力度,增强督导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细化问责情形,明确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等情况的,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同时对问责方式、向社会公开等作出规定。增加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妨碍教育督导机构、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条例》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事项,规定将社会关注的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以及学校规模、班额达标情况,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情况等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事项开展督导。《条例》还细化了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内容,规定将人民群众关心的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以及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