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处理“身后事”的重要依据,但打印的遗嘱有效吗?近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打印遗嘱分配财产,其中一名子女否认遗嘱真实性的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老人打印的遗嘱合法有效。
陈婆婆与王大爷老两口育有两名子女,由于两人年事已高,便请亲友代打印了一份遗嘱。王大爷和陈婆婆在遗嘱中明确表示,经慎重和反复考虑,决定将住房和财产都留给大女儿。王大爷代表自己和陈婆婆,同另外两名亲友分别在该遗嘱上签名、捺印并签写日期。后来,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可二女儿对老人生前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老两口的大女儿出示的遗嘱是“打印遗嘱”,案涉打印遗嘱从形式上看,有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同时,证人出庭作证,称该遗嘱系两位老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遂判决该遗嘱合法有效,老人留下的住房由其大女儿单独继承。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打印遗嘱”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一是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二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四是注明年、月、日。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