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超过退休年龄重新就业的“银发族”在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差别?
退休再就业,遭到企业单方面解约
孙女士于2020年10月退休,随后,她在上海某贸易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孙女士工资标准及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但是,2022年3月贸易公司向孙女士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解除和孙女士的劳务关系。
孙女士认为,贸易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解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司赔偿收入损失及带薪年假折薪等款项。
贸易公司对其构成违约解除不持异议,但认为,孙女士系退休人员,本身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保障待遇,故孙女士并无实际损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赔偿相应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孙女士虽属退休人员,享有一定的退休待遇,但并不因此排除其基于案涉劳务合同所享有之可能权益。本案中,孙女士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违约解除客观上已造成孙女士相应期间收入损失,贸易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女士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约情况、解除时间及事由等客观因素,酌定贸易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合理期间的收入损失。
针对未休年休假折算损失,《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孙女士依约享有相应期间年休假,该部分利益系案涉合同履行后孙女士可以获得的利益。虽然未约定相应折算方式,但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存在内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之情形,当事人可根据交易习惯合理公平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因此,孙女士主张按照已提供劳务期间之占比及双方所约定薪酬标准予以折算,尚属公平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违约损失
法官:退休不能涤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已满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再就业,与任职公司会构成劳务关系,相应权益保护并不受我国劳动法规的调整。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对于相关权益保障语焉不详,则很可能不利于保护“银发族”的合法利益。因此,需提醒“银发再就业者”注意,在务工过程中,一方面要签订规范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另一方面亦要注重证据收集,避免产生争议时,致使关键事项举证困难。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