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居民陶某某夫妻买了一栋正在加装电梯房屋,加装的电梯在同年如期交付使用,二老认为可得到政府补贴款约14000元,原业主朱某某却认为该笔款项应归朱某某本人,双方僵持不下。
争议:
加装电梯补贴款归谁
陶某某认为房子是自己两年前买下的,有关房子的所有权益也应该是自己的。现在,政府对于该楼加装电梯按政策给予的相关补贴款经审批程序已经拨付,款项已经汇入本楼加装电梯的专用账户里,而按照当初楼层的出资比例,可得到政府补贴款约14000元。
而当初自己买房时不知道有加装电梯还有政府补贴款项一事,原业主作为房屋出卖方也没有告知自己有这一事项,故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此事并做相应的约定。
陶某某认为该政府加装电梯补贴款应该归自己所有,但自己就此事已经和原业主朱某某协商多次,朱某某却认为该款项虽然是政府对于加装电梯的补贴款,但在此款未下发之前,此款是由自己及其他业主共同按协议在实际加装电梯工程开始前先行实际垫付,故下发后应归还实际出资人,即朱某某本人。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议,陶某某遂来到所在地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协调:
补贴款归原业主所有
调解员了解了事情经过,另外,朱某某表示当初买卖房屋时已经口头告知陶某某加装电梯费用自己已全部交清,但政府补贴款自己还没拿到,也和房产中介商议好在附加合同里加入此条款,但由于中介的失误而忘记加入此条款才导致如今的纠纷。中介承认这事确实是其疏忽,如果走司法程序,其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当时是因为疏忽才导致附加合同里没有对此加以说明和约定。
律师在听取了全部的情况后认为,鉴于本案中双方当初在合同中就此款项归属未有约定,就法理而言,首先,此次政府虽然拨发了加装电梯的补贴款,但是实质上是用于补贴加装工程的,并非补贴给个人;其次,如果补贴款先期就到位,也是做工程款支付给建设单位了,但因实际补贴款是建成后到位,是原业主在该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行代为垫付政府补贴款,故在该补贴款下拨后,应本着谁垫付归还谁,而不是房屋属谁补贴归谁的原则。
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加装电梯的补贴款归朱某某所有。 王葳然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