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现已94岁,与丈夫老林育有一女林萍。2019年,老林去世,给张老太留下存款18万元及三间瓦房。2020年初,张老太与女儿、外孙女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自己的住房赠与外孙女,女儿和外孙女二人要给自己养老送终。2022年初,张老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萍母女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
庭审中,女儿林萍主张其年幼时曾被张老太抛弃,成年后才相认,张老太对自己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其退休金只有2800元,加之自己亦77岁高龄,无法支付高额的居家保姆费。而外孙女则辩称其为张老太翻盖新房花掉了所有积蓄,且其并非赡养义务人,不应当也无力承担赡养费用。此外,母女二人均表示可以将张老太接至家中共同生活,以节省高额居家保姆费用。
法院审理后,结合母女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故免除母女二人的生活供养义务,居家保姆费用由女儿负担400元,外孙女负担6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赡养老人,可以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尊重老人自己的意愿,选择最有利于其生活的方式,以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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