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张女士和赵先生均离异未婚,情投意合的两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一起生活了十年。然而,赵先生的突然病逝,引发了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未领结婚证的张女士和赵先生的母亲、儿子对簿公堂,分割遗产。
被“丈夫”的母子告上法庭
2011年,张女士与赵先生相识相恋。十年间,张女士与赵先生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一直居住在张女士名下房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赵先生还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0年6月25日凌晨,赵先生突发疾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他的母亲李婆婆和儿子小赵。赵先生死亡后,张女士保存持有其遗留的存款共计1325589.49元的银行卡3张、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同时,张女士将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轿车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因双方对赵先生的遗产分割未果,李婆婆和小赵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赵先生的遗产。
本案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死亡后,其名下的车辆及存款均属遗产,依法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确认李婆婆、小赵系被继承人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未领证的“妻子”获得遗产
张女士并不服一审判决。原来,张女士和赵先生共同生活以来,赵先生因患有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及肺气肿、哮喘等疾病数次住院治疗。期间,张女士尽心尽力陪护,住院单、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和联系人均为张女士,载明与患者关系也为配偶。相处过的医生和病友也常常夸赞张女士贤良淑德,把赵先生照顾得无微不至。
可儿子小赵在父亲生病期间,鲜少露面,平常的生活中也极少关心、照看赵先生,在庭审中也未能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成年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张女士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扶助、扶养应包括日常生活起居照料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特别是人在生活处于困境时身边有人照顾,给予关心、关爱更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中,张女士虽不属于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女士对赵先生既有生活上的照顾,又有精神上的陪伴,在赵先生病重时更是不离不弃,可以认定张女士对赵先生扶养较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适当分得赵先生遗产。
法院最终改判张女士返还赵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赵先生的银行存款1075589.49元给李婆婆、小赵;赵先生遗产车辆一辆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分得赵先生遗产25万元;驳回李婆婆、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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