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噎食、被推倒受伤……因养老院照顾不周、第三人侵权等原因,造成老人人身受损害案件有逐渐攀升趋势,养老院作为受托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自2018年起,张老先生就入住北京一家养老院,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此后,老人曾在2019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并于当年7月10日重新回到养老院居住。
老人的儿子诉称,2019年10月,因为护理人员照顾不周,致使原本就身体状况不佳的老人摔伤,身体左侧大面积压疮,同时发现右侧股骨颈骨折,使老人残疾由原来的二级加重为一级。后老人住院治疗,虽经过抢救,却仍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老人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医疗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8786.98元。
在之前双方签订的养老合同中,养老机构曾将因行走不稳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在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属无效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原告保证金7161.29元,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7678.98元。该案二审亦维持原判。
“该案中,法院通过对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给予否定性评价,让养老机构意识到,切勿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按照合同履行应有义务。”法官表示,“享受养老院服务的人员复杂多样,有老年人、残疾人、特殊体质等,但是不同群体没有分类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人员的看护,比如生活不能自理、体质特殊等,养老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
法官建议,养老机构应当提升服务精度,完善功能区划分,对不同人群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标准,对于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叫停,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 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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