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某的祖父林老先生共育有二子,即林甲和林乙。林某系林甲的儿子,林某某系林乙的儿子。上世纪七十年代,林甲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受配人为林甲夫妇和儿子林某,分房时林某9周岁。1995年,该福利公房产权登记在林甲一人名下。1997年,林老先生所在的单位分配其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的受配人:林老先生、林某、林某某,林老先生为该房屋的承租人。2021年1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时系争房屋有林某和林某某二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同年12月,该房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12余万元。林某找到堂弟林某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遭到林某某的拒绝。林某某的主要理由是,林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再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解答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闫东方律师表示,林某确实与父母一起共同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林某在享受福利分房时才9岁,为未成年人,后该公房被其父林甲通过房改变成了林甲一个人的私房。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给出答案,该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林某虽然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且其在成年后作为公房原始受配人重新获得了公房,在系争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当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