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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违法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亮点

  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

  昨天,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对原法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修订过程中共删除29条、修改26条、新增40条。《条例》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强调危险作业的9项具体规定,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作出6项具体规定。

  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一切安全生产工作都需要企业最终落实,因此,《条例》专门开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在职责内容上,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总结固化青岛市“三违”行为查究惩处经验,赋予生产经营单位“违章行为查处”权。

  在安全管理上,《条例》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等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从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权益保障上,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防止从业人员因行为失常引发安全事故。

  健全安全监管体制

  《条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

  属地监管层面,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逐一明确。同时针对青岛市各类经济功能区监管模式不一的特点,明确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部门监管层面,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范围未明确问题,规定其范围及职责由同级安委会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针对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不明确问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在风险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具体内容,并对隐患排查三种形式和治理台账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建设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铲断由风险演变为事故的链条。

  在本质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并严格落实“三化”工作要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控等作出强制要求,推动实现“危险的地方没有人、有人的地方不危险”。

  在教育培训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并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安全文化知识需求,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实践基地并向社会开放,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安全生产没有看客,人人都是主角,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

  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

  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聚焦

  对充电桩、电梯等 要日常巡查定期保养

  《条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全国发生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条例》充分吸取这些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实际及时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重点,在《条例》中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第33条专门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5项安全生产职责,分别是:一要协调、配合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二要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保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三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四是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演练;五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

  应取得相关作业资格

  随着青岛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建筑外墙的喷涂、粉刷、清洁等作业行为越来越多,危险性较高,本次《条例》修订有效承接原条例对高处悬挂作业的规范要求,对相关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作出了专门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其在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同时要求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方能上岗作业。通过以上措施,来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邹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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